A Comparative Study of Civil Court Filing Fees in China and the U.S.
现代社会,各国均有民事法律制度,保护本国公民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如果公民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公民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起诉侵害者或违约者。提起该等民事诉讼的难易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该国法院收取诉讼费(立案费)标准。该等标准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差异很大。
现代社会,各国也均有公证制度,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各国的公证制度及其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本文拟就中国与美国的民事诉讼费及公证费进行初步比较研究,仅供参考。
I 中美民事诉讼费的比较研究
A. 中国民事诉讼费的收取标准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收费原则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用。诉讼费用是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法院。原告提起诉讼,需要预交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如果被告败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向原告退还诉讼费。被告提起反诉,由被告预交该反诉案件的诉讼费。
实践中,中国的民事诉讼费的收取标准根据《中国的民事诉讼费的收取标准》制定。诉讼费由原告向法院预交。被告败诉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费用由人民法院退还给原告。
中国民事诉讼的案件受理费大致按两类案件收取:财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是根据诉讼请求的标的金额或者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此外,财产案件除须缴纳案件受理费外,还需按照当地法院的规定,缴纳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
中国民事诉讼费由原告向法院预交。如果被告败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人民法院退还给原告;如果被告提起反诉,则被告需就该反诉案件,向法院预交诉讼费,也是按该等反诉案件诉讼请求的标的金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以下假设一位上海居民在上海的一个区的人民法院提起68万元的违约诉讼为例,计算原告所需要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即原告需预交的诉讼费为10,600元的案件受理费,即相当于诉讼标的68万元的1.56% (0.0156),外加当地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B 美国民事诉讼费的收取标准
美国法律对于民事诉讼的诉讼费(filing fee)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美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之一是低成本(FRCP Rule 1: the rules should be construed, administered, and employed by the court and parties to secure the just, speedy, and inexpensive determination of every action and proceeding), 以鼓励公民利用法律诉讼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美国法院不是按诉讼标金额的比例收取诉讼费,所以,无论诉讼标的有多大,10万美金或1000万美金,收取的诉讼费是相同金额,而且诉讼费相对较低。大部分州一审法院,及联邦的一审法院(District Courts)的民事案件的诉讼费或受理费均为400美元左右。
美国的民事诉讼费的收取标准由各地法院制定。诉讼费(filing fee + appearance fee)由当事人双方向法院缴纳。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complaint)时缴纳诉讼费, 即案件受理费,大致在400到500美元左右。
除了原告起诉时需交纳诉讼费,被告在收到原告送达的起诉状和传票(Complaint and Summons)后,如果决定应诉,被告需要向法院交纳出庭费(appearance fee),通常在收到起诉状和传票的21天之内,向法院提交对原告起诉状的答辩状(answer)和出庭通知(appearance)。被告缴纳的出庭费数目通常比原告缴纳的诉讼费低。
美国法院的民事诉讼费大致分为小额诉讼(small claim)诉讼费和一般民事诉讼(civil action)诉讼费。诉讼费由原告在向法院提交起诉状(complaint)和传票(summons) 时支付,一次性支付,法院将不予退还;出庭费(appearance fee)由被告在决定应答起诉状后,向法院提交应诉状(answer)时支付,也是一次性支付,法院将不予退还。
以下假设一位伊利诺州居民在库克县法院提起一个100万美元的违约诉讼为例,计算双方当事人所需缴纳的诉讼费如下:
原告缴纳filing fee: 388美元
被告缴纳appearance fee: 251美元
合计:639美元
双方当事人合计缴纳639美元的诉讼费,占100万美元诉讼标的0.000639 (0.0639%); 原告缴纳filing fee: 388美元,占10万美元诉讼标的0.000388 (0.0388%)。
在这里我们只是用100万美金做例子来计算诉讼费,实践中无论100万美金的诉讼标的或1亿美金的诉讼标的,只要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小额诉讼标的金额2500美元,诉讼费均为388美元。小额官司的诉讼费更加低,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有能力承受。我们不时听说美国某个案件原告索赔数千万甚至上亿美金的天文数字,就是因为美国法院诉讼费比较低,一般人都付得起。
C 中美民事诉讼费的比较研究
综合以上假设的中国和美国民事诉讼—违约诉讼—原告所需承担的诉讼费。
一位上海居民在上海的一个区的人民法院提起人民币68万元的违约诉讼,原告需预交的诉讼费为15248元,相当于诉讼请求标的金额68万元的2.24% (0.0224)
一位伊利诺州居民在库克县法院提起一个100万美元的违约诉讼,双方当事人所需缴纳的诉讼费639美元,占100万美元诉讼标的0.0639% (0.000639);原告缴纳诉讼费: 388美元,占100万美元诉讼标的0.0388% (0.000388)。
一位上海居民在上海的一个区的人民法院提起人民币68万元的违约诉讼所需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为诉讼标的1.56%, 该等费用是一位伊利诺州居民在库克县法院提起一个100万美元的违约诉讼的4.02倍(=0.0224/0.00388)。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美国法院收取的民事诉讼费、小额诉讼诉讼费,均远远低于中国法院所收取的诉讼费。而且诉讼请求的标的金额越大,中国法院所收取的诉讼费就越高,与美国法院收取诉讼费的差距就越加悬殊。诉讼费越高,就使公民在提起诉讼前更加胆怯、忧虑,因为,除非被告败诉,否则诉讼费全部由原告承担,原告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都很大,会使原告不愿意提起法律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司法制度保护公民权利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实现。
美国在保障公民利用司法、法院制度保护个人权利的理念指导下,法院收费制度比较低廉的。这有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民事诉权。而中国公民--民事诉讼当事人—相对承担较高的诉讼费用,这对于人民群众利用司法制度保护个人权利是不利的。
因此,我们建议对中国的民事诉讼费做如下改革:
1. 将民事诉讼中财产案件的诉讼费比例分段累计的方法,改为用“小额诉讼”“民事诉讼”两个标准;小额诉讼用一个标的金额(例如:0-20,000元)做标准,计算收取案件受理费;民事诉讼用一个标的金额(例如20,000元以上)做标准,计算收取案件受理费,一次性支付。
2. 将民事案件的诉讼费由原告预交改为当事人双方分担,一次性交付,不予退还;原告分担的比例可以稍高一点(55%-60%);被告分担的比例可以稍低一点(45%-40%),以鼓励原告利用法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3. 降低诉讼费的金额,使当事人缴纳的诉讼费占诉讼标的金额很小比例或者不按比例计费。
因此,就完善中国的民事诉讼诉讼费收费制度来说,首要问题就是应当树立正确的诉讼收费观。要以当事人为本位,保障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基本权利,法院收费制度的设置尽量符合成本控制原则,使当事人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投入获得尽量大的诉讼效益,从而鼓励公民利用司法制度—法院-维护个人的权利
还有,美国已经建立成熟的法律援助体系,帮助穷人和低收入人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法律援助体系的经验和规则,建立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严谨、合理的法律援助体系。通过这些改革,让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平等的起诉权,享有法律救济的权利。
II 中美公证费(fee for Public Notary) 的初步比较研究
A 中国的公证费收取标准
1.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合同。
标的额5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部分,收取0.25%。
2. 证明其他经济合同
标的额2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2万元以上至5万元部分,收取0.8%。
B 美国的公证费的收取标准
美国公证机构或公证员的收费很低,而且不会按照比例收费。
1. 一般法律文件(包括合同)的公证,如证明当事人签字属实,或文件是原件的复印件等,当事人只需带着所需签署的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去自己的银行或公证员办公室,在公证员面前签字,然后公证员在当事人签字下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加盖公证章,一般不收取费用或极低费用(一美金或两美金)。
2. 政府机构或法院出具或证明的法律文件,该机构或法院一般按规定收取固定规费,绝对不会按该等文件内容所涉及金额的比例收取费用。该等规费也是很低的,一般的公证收费也只有20至30美元一份文件。
C 中美公证费费的比较研究
中国的公证制度及公证费可以进行如下改革:
1. 借鉴美国的公证方式,一般法律文件由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签署,公证员签名并加盖公证章,证明当事人签字属实。
2. 重要的法律文件,如法院判决书,地产产权的证明文件等,公证费按照固定规费的方式收取,而不是根据法律文件所涉及的金额或合同规定的标的金额的比例,累计收取的方式。
Ⅲ 中美诉讼费、公证费收费制度差异对我们的启示
美国在方便公民接近司法救济理念的指导下,采取司法低廉原则,以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和利益。法院诉讼费以及公证机构的公证费采取低收费或限制收费措施,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的扩张具有积极的意义。不过,尽快美国法院诉讼费及公证收费不高,但是美国的律师收费却不低,一些当事人面对高昂的律师费一筹莫展,无法聘请律师为自己争取权益。尽管美国有许多为穷人或低收入人群服务的法律援助组织,但是仍然有不少人因为无能力支付律师费而放弃本可以争取的合法权益。
相较之下,中国的民事诉讼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一直承担着高昂的诉讼费用及公证费用,加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也相对薄弱,使得许多无力支付高额诉讼费用的当事人不能充分实现他们司法救济途径。因此,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法院及公证处的收费制度非常重要。诉讼费用以及公证费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应同民事诉讼法的价值追求——公正和效益相一致。法院及公证处的收费制度设置应尽量符合成本控制原则,使当事人争取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投入获得合理的效益。